(转自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行为以及帮助作弊行为已纳入刑法范畴。这意味着不仅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法处罚,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
对于替考行为,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都要受到刑法处罚。而受到刑法处罚的人也将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考生虎某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枪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0元,成为《刑法(九)》实施后的首例“替考”案
2016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将于3月26日举行。市人事考试中心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参考,杜绝作弊,避免一时心存侥幸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日照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