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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工程检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规则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1 16:39:08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日照市工程检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并确保公司愿景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市工程检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约的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运转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廉洁自律,认真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好集团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职权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职权。

第六条  集团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经总经理授权,可代表集团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活动。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按照市国资委《日照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对分管本部门工作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直接接受、完成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财务总监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具体工作分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以集团公司文件明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种会议坚持精简原则,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不搞形式主义。凡需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公司全体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审批。公司级会议和其他重大会议,集团公司办公室于会议预定日期三日前汇集形成会议议题初步意见,报主要领导审定。

会议议题审定后,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根据会议议题准备议题草案,并于会议前一日形成议题草案。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以下会议制度: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专题会议、部室(子公司)例会和集体学习等制度。

集团公司领导不能参加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的专题会议时,以及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需向主要领导请假并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制度

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须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党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党委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工作报告,讨论集团党委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废除,研究党委重要工作和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重要文件。  

(三)讨论决定集团党委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集团党委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批成立或撤销下属单位或集团机关党组织。 

(五)研究决定党群组织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及其干部的任免、奖惩;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集团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研究决定集团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七) 研究向上级党委推荐的优秀党组织、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人选等。

(八)审定关于加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意见,审议集团安全、设备等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按规定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制度

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日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日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决定,逐级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报告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决定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重大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债券发行,资产转让、处置、抵押及担保等事项。

(三)决定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制订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的方案。

    (八)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九)拟定和修订公司章程或修正案草案。

(十)制定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集团公司各部室负责人、直接管理的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薪酬。

(十二)委派、考核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

(十四)决定集团公司用工计划、薪酬福利方案及奖惩方案。

(十五)市国资委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可根据需要出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和讨论情况,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总经理办公会例行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市国资委、董事会会议决议,组织实施上级会议决议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主持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拟订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年度投融资计划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重大资产购并、重组及处置计划,并根据决策权限相应报董事长、董事会、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制订和实施月度/季度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

(五)讨论总经理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组织研究、落实董事会、监事会对总经理提出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按照有关规定,拟订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十一)研究确定总经理班子政务公开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事项。

(十二)研究确定《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工作。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例会制度

(一)集团公司例会旨在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和协调解决各部门提出需集团公司解决的问题,以利更好地推进公司各项工作。

(二)例会原则上在每周举行一次,周一上午召开。

(三)例会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和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议程为先由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进行点评、部署,再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针对部门汇报作总结性发言,并作工作安排部署。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制度

专题会议是集团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研究专项性工作的会议。对外召开重要的专题会议需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会议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九条  部室、单位例会制度

(一)各部室、各单位应建立部门例会制度,旨在总结工作、安排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加强内部沟通,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例会由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部门全体员工。

第二十条  集体学习制度

(一)集体学习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全体员工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培养学习型组织而定期召开的学习会议制度。

(二)集体学习会议每周举行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

(三)集体学习会议由办公室牵头,相关部室配合组织,分管领导主持,全体员工参加。

(四)学习内容包括: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的决议、指示,法律法规与规章,时事政治与重大新闻事件,标杆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方法,公司的发展规划与规章制度,廉洁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公司例会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整理并编发会议纪要,并督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部室或单位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是否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决定事项由主办部室、单位负责落实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发。有关部室、单位应认真办理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章   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督查工作,督查公司各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属督办事项,各部室、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快捷地做好各项工作,并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落实事项。

(二)上级机关及本集团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事项。

(四)承担的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各有关单位、部门交办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凡属督办事项,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按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意见,明确主办部室或单位、协办部室或单位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督办件承办部室、单位负责人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落实,专人承办具体工作,并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凡已办结事项应及时上报督查报告,对因特殊原因一次不能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应将办理过程或阶段性进展情况向集团公司领导做出汇报后,按规定时限先期上报书面报告做出说明,并保证继续采取措施完成督查事项再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室或单位共同办理的督办件,应由主办部室或单位负责与协办部室或单位沟通、协调;协办部室或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部室或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由主办部室或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时限上报,防止推诿扯皮。

主办部室或单位在与协办部室或单位协调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承办部室或单位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章  工作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应坚持末位发言,并在充分听取其他会议参加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重大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决定要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要载明。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企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关切的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运行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不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有关制度,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完善集团公司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集团公司重要决策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领导和指导,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一)各部室、各单位发生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各部室、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口头汇报的事后应及时补交书面报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室。

(三)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以集团名义报送主管部门。

(四)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和产生的后果;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处理工作情况等。

(五)对报告不及时、虚报、谎报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室、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要工作须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报告工作的主要范围是:

(一)集团公司的主要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度或办理结果。

(二)需要集团公司领导出面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对集团公司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

(四)需要请示集团公司领导明确或批准同意的事项。

第四十条  请示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一般性的工作可口头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书面请示。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有关部室、单位办理的事项,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督办。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要严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经主要领导同意,可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未形成决议的事项和在一定时期内暂时保密的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集团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严格遵守集团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发布信息,传播小道消息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对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集团公司领导代表集团公司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集团公司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需经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或董事会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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