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一、成立自查小组,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二、自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三、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一)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二)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四、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五、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六、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七、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八、提交自查报告。
(一)纠正措施
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二)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三)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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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