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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31 22:08:20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控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

第四条本规定是集团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集团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参照制定本单位专业安全管理规定或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集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集团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性质及行业类别,

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必需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范围,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集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九条集团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集团对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过程监督管理,各单位可推行内部分级分档管理,逐级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增强主动管理、自觉管理意识。

第十一条集团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年度总结重要内容。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测评,考评结果计入年度测评成绩。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与各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集团质量安全部将会同集团纪检采取约谈、诫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问题线索转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会议

第十三条集团安全生产会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集团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且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不定时会议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随时召开。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人员:集团班子成员、有关部室、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等。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二)协调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讨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研究事故处理意见。

(四)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主任提议研究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集团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人员:集团分管领导、有关部室、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等。

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

(二)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交流经验。

(五)公布本季度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集团及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研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各类安全生产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八条集团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集团、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及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子公司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符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子公司要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各有关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集团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各参与培训人员要按照各行业相关培训学时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要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各相关单位新的招收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实习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所进行的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岗位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单位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应向相应负责员工进行四新安全教育,规范四新的新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教育;学习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特性及操作方法;新订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新的防护装置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要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第三十七条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六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判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五专项制度。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应遵循“分级检查、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检查应如实、规范记录检查内容,形成相应见证资料,更新隐患台账,做好资料留存工作并定期存档。

集团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开展重要时间节点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随机抽查等。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应单位、领域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根据行业安全检查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制度,分别明确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等的责任分工、检查内容及频次等。

第四十八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施闭环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及建议、整改时限、整改完成情况等内容,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定期归档。

第四十九条集团安委会负责组织集团安全生产检查,质量安全部负责集团安全检查档案管理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

第五十条各相关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及有工程建设、机械设施安装维护等相关项目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承建及服务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承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定期统计分析隐患排查情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按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五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如有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单位须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七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危险作业管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作业种类、审批程序、现场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监护、善后处理、异常情况处置、记录备案等所有相关事项,并严格执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危险作业主要包括: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以及设备检维修作业等。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措施,改进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稳定运行和风险的在控、可控。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一条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架构,明确机构人员职责,根据应急工作分类确定责任部室,并完善人员通讯信息,确保应急事事故发生后相关后续救援处置工作能够立即展开。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六十二条各相关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涉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主动与市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防火期相关情况每日上报制,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在岗带班,各类值班、值勤人员严守岗位,始终保持战备状态。

第六十三条各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应急预案应与属地政府、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相关技术负责人员组成。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小组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六十四条各有有关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六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集团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八条集团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集团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做到: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具体事故处理流程详见附件。

第七十一条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且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列席有关会议、旁听有关调查谈话和询问,及时提供事故调查有关资料。

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并参与事故调查。

第七十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的内容根据情况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第七十五条事故发生之后造成的伤亡人数及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六条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协调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七十七条集团对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事故的核实上报、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实行专业归口管理。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事故责任者处理。

第七十九条集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分级、分类处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各相关单位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备案。

第八十条各单位、部门要及时组织内部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对发生的等级责任事故不得迟报、瞒报,一经发现将升级处理。

  第八十一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及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按照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二条集团对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目标考核机制,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既考核结果,又考核过程和工作,考核方式可结合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管理评审等工作一并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八十三条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年终评优树先表彰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十四条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考核和奖励制度,落实正向激励机制,对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坚持遵章必奖,违章必罚,责利挂钩,奖惩到人的原则。提高各级及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八十五条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制度,举报范围:安全问题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通风、顶板、防水、防火、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其他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危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开除或经济处罚。

第八十六条受理举报后,集团质量安全部应安排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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